敬愛的會員們:
公會邁入第十年,鑒於時效性,部分章程內容於現今時空背景並不相符!特提出此「公會章程修改案」以與時俱進!
依本屆第二次理事會會議與第四次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此「公會章程修改案」,將於今年度舉辦之會員大會提出供會員表決。 特此公告。
僅附上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共五條條文內容修改前後對照表: [ 對照表PDF ]
106年度 桃園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章程修改前後對照表 (第六條) | ||
修改前 | 修改後 | 說 明 |
第六條、 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且在鄰近縣市執行物理治療業務但該縣市並未成立縣市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未執行業務,得加入本會為會員。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各種費用,得為本會會員。 | 第六條、 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未執行業務,得加入本會為會員。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各種費用,得為本會會員。 | 1、刪除底線部分文字原因為「時效性」,各縣市均有成立縣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現今的時空背景不存在符合此條文內述人物。 |
106年度 桃園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章程修改前後對照表 (第十、十一條) | ||
修改前 | 修改後 | 說 明 |
第十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益。 三、使用本會專屬團體標章之權利,使用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四、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 1、與第十一條共同修改以區分「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條文前半為義務,後半為權利。 2、以條列方式書名會員權利。 3、增加第二款:會員參加公會主辦/協辦各種課程活動應有福利受益之權益。 |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有使用本會專屬團體標章之權利,使用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但受停權或違反章程規定者,或未具本會會員身份者不得使用。 |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執業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 1、與第十條共同修改以區分「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條文前半為義務,後半為權利。 2、以條列方式書名會員義務。 3、增加第四款:會員執業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以取得異動證明並正確更新會員資料。 |
106年度 桃園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章程修改前後對照表 (第二十一條) | ||
修改前 | 修改後 | 說 明 |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1、刪除底線部分文字並統一以「工作人員」書名章程內容。 2、工作人員之職稱可由理事會聘請時依其處理會務內容訂定之。 |
106年度 桃園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章程修改前後對照表 (第二十九條) | ||
修改前 | 修改後 | 說 明 |
第二十九條、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三千元。會員應於每年二月底之前完成繳交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唯新進會員入會時,已超過當年度第一季者,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詳見下: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3000元會費。 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2300元會費。 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1600元會費。 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900元會費。已加入台灣省物理治療師公會會員,在96 年12月31日前加入本會之物理治療師免其入會費及當年度常年會費。已加入台灣省物理治療師公會會員,在97 年12月31日前加入本會之物理治療師免其入會費。 | 第二十九條、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三千元。會員應於每年二月底之前完成繳交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唯新進會員入會時,已超過當年度第一季者,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需繳交常年會費金額依入會時季次為:第一季新台幣$3000元、第二季新台幣$2300元、第三季新台幣$1600元、第四季新台幣$900元。 | 1、刪除底線部分文字原因為「時效性」,現今的時空背景不存在符合此條文內述人物。 |